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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拍卖下列车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拍卖车辆的基本信息。
序 号 |
车牌号码 |
所 有 人 |
品牌型号 |
发动机号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拍卖保留价(RMB元) |
备 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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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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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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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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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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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为促成车辆成交,根据现场竞价情况,甲方同意将拍卖保留价下调 元或( %)。
第三条: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委托拍卖车辆拥有100%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向乙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完全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条:现状、评估。甲方保证上述表中所填写的车辆基本信息完全真实,不存在未明示的重大问题,并同意乙方免费进行车况检测。
第五条:价格。乙方不得以低于拍卖保留价的价格拍卖成交,但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除外,双方均不得将保留价向外泄露。
第六条:佣金、佣金率。若拍卖车辆成交,甲方同意按拍卖成交价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由乙方从代收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拍卖方式为第 种(①估低价拍卖、②估高价拍卖、③无估价拍卖、④标卖)。
第八条:乙方承诺在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行拍卖会。(①、嘉德汽车拍卖大厅;②、 。)
第九条:乙方协助双方办理车辆过户,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过户费(含过户税费):
成交价(人民币:P万元) |
P<10 |
10≤P<20 |
20≤P<50 |
50≤P |
过户费(人民币:元)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第十条:在车管部门出具《行驶证待办凭证》当天,甲方同意乙方与买受人办理车辆交接手续。在车管部门出具《行驶证待办凭证》后的第4~5个工作日,乙方将拍卖款扣除佣金和其它约定费用后以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十一条:相关责任。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上述拍卖车辆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 (①、广州嘉德汽车会;②、 ), 因甲方延期交付车辆而影响乙方拍卖的,甲方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在合同生效之后拍卖开始之前,甲方撤回拍卖车辆,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乙方因此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车辆,应向乙方支付拍卖车辆保留价5%的违约金。甲方保证不参与同时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车辆。
(三)、车辆在保管期间损坏的,乙方应根据损坏程度予以赔偿;车辆在保管期间灭失的,乙方应按车辆拍卖保留价赔偿。
(四)、因甲方或车辆本身原因造成不能过户,甲方除无条件接受买受人退回的车辆并全额退还拍卖款给乙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拍卖保留价5%的佣金(最低1500元)和评估、拍卖、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与该车有关的一切法律纠纷、交通事故、交通违章处罚、债务等民事或刑事责任,在交车之前发生的,由甲方负责。
(六)、甲方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处置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车辆,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对已知的拍卖车辆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要求保密的,乙方应予以保密。
(七)、拍卖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按照车管部门的要求向买受人提供该车过户所需要的全部证件、资料并积极配合车辆过户工作。合同期内拍卖车辆没有成交,甲方在拍卖后2天内无条件收回车辆,双方互不承担责任。逾期收回车辆,乙方不承担被盗、损坏等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事宜或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 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盖章):中国嘉德广州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28278222、28278232、28278182、28278185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28278235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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